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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手机资料遭外泄,马来西亚全国民众或受影响。”据马来西亚《星报》网站10月31日报道,总共约有4620万份手机用户资料遭泄露,内容包括用户地址、身份证号码及手机识别卡信息,这是马来西亚史上最大的数

新闻要点  发表时间:2017-11-1 10:56:24   点击:2163

10月3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三审、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审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

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作虚假宣传

擅用商品相似包装属不正当竞争

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问题,此次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中,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细化,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此外,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最高可罚200万,还可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针对仿冒他人商业标识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修订后的草案明确,三种行为导致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违法上述规定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据介绍,此次草案对于商业贿赂的对象作出了更为明确的界定。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个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向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

电商平台要对其自营业务负责

竞价排名的商品和服务应显著标明“广告”

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约定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草案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如果是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草案还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形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应显著标明“广告”。如果违反规定,将按照广告法规定进行处罚。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草案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如果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使用电子支付造成的问题,草案提出,如果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要承担责任。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如果电子支付服务者能证明未授权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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