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湖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杭州湖南商会。英文译名为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ngzhou缩写为HCCH。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湖南籍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杭州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并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秉持以下宗旨: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坚决拥护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3.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
4.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引导、服务,坚持以会促商、以商养会原则,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为杭州市和湖南各地市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场所所在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临丁路699号东部软件城创新孵化园1幢3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二)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参与的推荐工作;
(三)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引导会员从事合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企业信誉;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汇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六)引导和组织会员之间的项目合作;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八)开展各类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务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经有关部门同意,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为杭州与湖南各地市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协助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凡在杭州注册登记,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湖南籍的各类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二)会员吸收的重点是私营企业和包含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以及在杭登记注册设立办事处、分公司的湖南企事业单位。
(三)与杭州湖南商会工作有关系的工商界知名人士,可聘请为顾问。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工作执行委员会通过,报理事会备案;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四)顾问的聘请需经工作执行委员会通过,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商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完成委托事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各种信息资料;
(六)在本会组织下,协助解决会员企业在生产、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退出本会,须向理事会提交退出本会的书面声明,并交还会员证。
会员逾期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长时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的企业,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本会组织工作实行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原则。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工作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审议理事会各项报告;
(五)审议本会年度经费预决算。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必要时理事会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必要时也可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分配名额和分配方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领导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和退出;
(七)决定各种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组织会议。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另有表决规定的事项,依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工作执行委员会,工作执行委员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产生。
工作执行委员会是执行、落实、检查理事会有关决议的一种组织形式,对理事会负责。工作执行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议召开理事会;
(三)决定经费开支,检查财务情况,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四)决定会员吸收,并向理事会提议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制定和监督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商会一般活动的举办。
第二十三条 工作执行委员会可按实际情况随时召开会议,会议须2/3以上人数出席,其决定须经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若干、常务副会长若干,副会长若干,秘书长1名。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好的信誉和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等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就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负责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权:
执行会长协助会长负责商会工作,会长因故不在位时,代理会长职权。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商会的专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会长、理事、会员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人员,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处理日常事务;
(五)主管财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荣誉职务,包括终身荣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职位的数量由理事会决定,并由理事会负责对荣誉职务进行年度评估,并组织进行适时更替。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与罢免:
(一)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工作执行委员会会议,并对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有偿服务的合法收入;
(三)会员资助和捐赠;
(四)其它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收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开支,须在理事会监督下,本着“取之于会、用之于会”和节约开支的原则,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的聘任需由秘书长报工作执行委员会通过。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相关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因达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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