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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卖房征收全额营业税

新闻要点  发表时间:2005-6-1 10:04:39   点击:2758

今天,国家七部委房产新政开始实施。昨日,浙江各地纷纷界定了普通住房标准和国家“六一”新政中最受关注的营业税征收细则。

各地普通住房标准

杭州市区(包括萧山、余杭)、宁波和嘉兴等地的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

以下。

温州、金华和丽水等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此外,绍兴和衢州标准还没有最后确定。根据七部委的房产新政,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将采取不同的税收标准。

营业税征收细则出台

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指出,从今天起,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可以持该住房的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进行审核后,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免征营业税。

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如果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但业主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除上述几种情况外,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

短期炒作将无利可图

以100平方米的中档户型为例,如以8000元/平方米的价格买入。除去其他交易费用,买入总价应为80万元。如果两年内房价上涨1000元/平方米,卖主以市价出售,应得90万元,收益10万元。

按照新政规定的全额缴纳营业税,应为全额房款×营业税税率即900000×5%=45000元(此前杭州若购房一年内出让,需缴差额部分的营业税=100000×5%=5000元)。再加上1.5%的契税为1.35万元,不算交易费用,光税就要交5.85万元。再加上中介费、评估费、贷款利息,10万元的收益将所剩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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