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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财经信息  发表时间:2005-7-6 10:04:30   点击:1137
一、税收优惠政策
     因本市属国务院公布的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凡在本市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的缴纳,依国家规定实行两条基本政策:一般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直接在市内投资举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生产性项目,或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其企业所得税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减按15%税率征收。
在本市内设立的投资企业,税收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即享受完“两免三减”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即享受完“两免三减”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即享受完“两免三减”后),由企业申请,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用于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遂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之后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8.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比照执行。
   
     9.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而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依法免征所得税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此外,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①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③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④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⑤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
     ⑥外国政府或其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我国与对方国家所签定的税收协议中所指定的银行、公司,其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利息。
     ⑦我国境内机构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⑧我国境内机构从境外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
     ⑨境外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其中所包含的利息,凡贷款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
     注:企业在享受1一4项优惠规定期间,同时还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优惠。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之一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边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省级)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而开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4.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三)外资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或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可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及消费税(即“不征不退”)。
   
     2.在1999年9月1日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内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3.在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除另有规定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从1999年11月1日起,亦可选用“免、抵、退”或“先征后退”政策。
   
     4.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实行“免、抵、退”政策或“先征后退”政策。
    
   (四)内资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2000年底以前,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的增值税实行先按规定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
   
     3.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媒灰、烧媒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及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4.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在2000年底前实行先征后返70%。
   
     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比例17%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五)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值税。
   
     2.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转让合同的房地产,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3.1994年1月1日以前已鉴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原执行到1998年12月31日止,现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止)。
    
    (六)房产税优惠政策
   
     1.凡在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折房产税三年。
   
     2.华侨、港澳人士投资在本市的合资、合作、独资经营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 免征房产税五年。
   
    二、收费优惠
   
     (一)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的用电供应,对外商投资企业推行规模电量电价的用电收费优惠。
   
     (二)1998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属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扩能用地,免收大环境综合配套费。
   
     (三)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三采一补”企业,报建时教育设施配套费、市政建设配套费、开线及拨地钉椿费、规划报建费、结算咨询费等按当地标准减50%收取;电话界外线路建设费减30%收取;投资后两年内上岗培训费、社会文化管理费、义务兵优抚统筹赘等按当地标准减50%收取。
   
     (四)口岸、各查验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按如下原则处理:
         1. 依照法定检验对象收费,非法定检验对象不作收费;
         2.依照法定检验对象收费时,按就低不就高进行收费;
         3.对于法定检验对象,国家已作出新的解释并调整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新标准收费。
   
     (五)严禁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各项费用,凡未经物价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的,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各种费用。
   
    三、其他优惠措施
   
     (一)对市内大型或重点外商投资企业,海关在审单、查验、合同登记备案等环节给予优先办理通关手续。
   
     (二)海关在贯彻“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新方针的前提下,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与有关行业商会、企业集团、重点企业签订谅解备忘录,切实解决企业在海关监督环节中遇到的困难。对符合海关监督条件的重点企业,海关可批准设立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并逐步实行EDI电脑通关系统终端到户。
   
     (三)外汇管理部门对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优先受理,提供优质服务;允许企业选择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其经常项目下的正常外汇收付,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其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可保留一定金额,在核定的金额内由企业自行掌握是否结汇(国内投资者亦搪此办理)。
   
     (四)本市为外商投资企业优先提供厂房所需用地。用地实行有期有偿使用制度,由市政府向用地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土地的年限可根据经营性质确定,最长使用年限为50年;一次性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使用期限内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但必须在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并报经市国土部门批准后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需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期届满,可按规定办理续期手续。
   
     (五)规划部门对合法用地,又属规划规范建设的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5天内批出所申请的规划建设项目。
   
     (六)环保部门对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城建规划的建设项目,其证照批核(除大项目需要环境评价外)7个工作日完成。属一个地区性开发(如工业园、开发区等),且已对整区作了坏境影响评价,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能按环境评价允许范围内进区开办,又能落实治理污染措施的,报批坏保时,一切手续从简,随到随批,且不再收取其它费用。
   
     (七)工商部门对外商投资新办企业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登记、优先发照"。
   
     (八)供电、供水、电信、邮政市政等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基建工程实行优先安装水、电、通信及市政等配套设施,并做到保证供电、供水、通信畅通。
   
     (九)房管部门对外商、外籍华人在市内购买房屋居住,购房者又已经与房地产公司办受有关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保证1个月内发出,并逐步实行"当天购屋,当天发证"的办法。
   
     (十)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可向金融部门申请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
   
     本优惠政策,由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凡上级有新的优惠政策,按上级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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