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资讯
友情链接
新闻要点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资讯 > 新闻要点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京举行 物权法将对会所、车库归属有“说法”

新闻要点  发表时间:2005/6/27 10:04:30   点击:1499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6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将对社会广为关注的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将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等。

根据会议议程,这次常委会会议还将再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公证法草案,首次审议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04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04年中央决算,听取和审议关于2004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与监督问题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关注物权法

立法严防国资流失

据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国资流失主要有“四大暗道”:转让国有产权没有完全进入市场,少数不法分子乘机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低估贱卖国有资产;国有产权管理层自卖自买,甚至利用不法手段虚构虚增成本和债务,转移隐藏资产,侵吞国有资产;一些单位内外勾结,低估贱卖国有资产;以预扣职工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的名义压低产权转让价格,最终让受让方无偿占有这部分国有资产。

在审议物权法草案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为此,正在审议的法律草案针对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资流失,以及企业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和集体企业严重亏损、倒闭的不同情形,作出相应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一步扩大担保财产范围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物权法草案适当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草案的这一扩大,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而作出的。

按照这一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公路、电网等收费权可以出质。

征地、拆迁补偿应到位

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导致纠纷时有发生,侵害群众利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针对这一情况增加条款,确保补偿到位。

按照草案的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物权法草案还规定,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从三个方面完善物权保护制度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在审议的草案增加了3个方面的规定: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

宅基地转让有限制  不动产登记要统一  物权法草案解答两个热点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能不能转让?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不可行?这两个问题曾经引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高度关注。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这两个重大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会所、车库归谁所有物权法草案有“说法”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关注妇女权益保障法

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填补法律空白

全国妇联日前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而造成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相应的法律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

对此,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将填补这一法律空白:“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同时,草案还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录取学生不得歧视女生”纳入立法视野

针对当前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仍低于男性、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还存在歧视女性等情况,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政府、社会、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对家庭暴力说“不”

全国妇联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近年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每年要接待和处理30余万个的群众来信来访,其中一半以上是婚姻家庭类问题,而家庭暴力是主要问题之一。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特殊时期的女职工受特殊保护

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从国家保障妇女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妇女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的除外”。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注册会员 | 联系我们

客服电话:0571-87987301 传真:0571-85096391 客服邮箱:hunanshanghui@163.com
版权所有:杭州湖南商会 Copyright©2006  


浙ICP备091067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