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出口临时办法对美设限产品不一定适用
与美国相比,中欧此次就纺织品问题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使我企业获得了相对较大的发展空间,而且欧盟书面承诺对其它产品克制使用242段,这使中欧纺织品贸易有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我国对欧盟整体纺织品出口的可持续发展。发言人称,企业完全不必恐慌,不要抢出口。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公布的可申领许可证数量切实安排好生产,有序出口。同时,希望企业充分用好可出口数量,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单位数量内产品的档次和附加值,尽可能扩大利润空间,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
发言人还介绍,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第八条,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属于国别管理,并非针对全球。具体商品出口管理适用国别将另行公告。申请出口许可不收费,企业将无偿获得可出口数量,但在申领出口临时许可证时将依据相关规定收取证书的工本费。
另外,为充分考虑一体化后企业出口实绩,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五款,一体化后出口的权重暂定为0.7,一体化前权重为0.3;若统计时间不涵盖一体化前的时间(例如,计算2006和2007年的可申请数量时),则一体化前的权重为0,一体化后的权重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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