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首次发行专项债券 鼓励社保基金参与投资
地方政府首次发行专项债券 鼓励社保基金参与投资
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4月7日,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指地方政府为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赵全厚向《经济参考报》解释说,规定7年和10年期债券合计发行规模不超过50%,主要是因为在利率下行阶段,中长期资本相对不足。加之很多项目是1至3年期的,竣工以后就有收益了,所以要短期和中长期搭配。
此外,《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应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
地方政府首次发行专项债券
今年,36个地方政府(包括5个计划单列市)债券发行额度为6000亿元,其中5000亿元为一般债券、1000亿元为专项债券,虽然专项债券的发行额度不及一般债券,但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其偿债资金为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此外还有1万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额度,因此今年地方政府预计将发行总额高达1.6万亿元的债券。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向《人民日报》介绍,这是地方政府首次发行专项债券。在专项债券发行之前,财政部出台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地方政府发行行为,很有必要也很及时。
《暂行办法》规定了发债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
“发债主体层级高信誉好,还债又有固定的资金来源,应该说专项债券的安全性还是比较高的。”白景明解释说,专项债券有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而且公益性项目建成后,也会带来一定的收益,偿债的资金是有保证的。
根据《暂行办法》,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其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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