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大修 股票发行注册由交易所审核
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管机构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股票发行或实行注册制 文件由证券交易所审核
证券法时隔10年再度大修。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此次修订会带来哪些变化?
欺诈发行处罚标准大幅提高
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处罚最高标准只有60万;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现行最高标准为5%。
新增现金分红制度
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可设立证券合伙企业
草案明确提出“证券合伙企业”的概念。
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经营草案规定的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经营两项或两项以上证券业务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最低限额应当合并计算。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
草案明确,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但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单位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完成后3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禁止跨市场操纵行为,防止在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进行价格操纵。
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职责获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泄露该未公开信息。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与内幕交易一样承担赔偿责任。
遇上市公司造假可先协议赔偿
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付。
民事赔偿可推代表诉讼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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