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乌龙指索赔研讨会
五大律师支招索赔 我要维权
周四上午,由和讯网中国股民呼叫中心主办的“光大证券(601788,股吧)内幕交易索赔认定及程序研讨会”在北京泛利大厦11层举办,和讯网中国股民呼叫中心本着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希望借此次研讨会,通过专业律师来帮助投资者界定是否属于内幕交易的索赔范围内,以及索赔的法律程序。以下是我会摘抄投资者亲述受损过程受损详情及五大律师针对此乌龙事件观点,:
现身说法:投资者老梁现场讲述8.16当天受损详情
投资者老梁现场讲述了自己在8.16当天是如何在市场异动下决定买入,又是如何在成交后被套的。
文字实录:
主持人:之前我们研讨的问题都是偏重于法律理论上,下面我们进入实操环节。现场也来了一位投资者,他会向大家讲述一下他当天操作的一些经历以及所遭受的损失。想请现场五位律师给他提供专业的意见。
投资者老梁:感谢各位,我是在股票市场的一个中小投资者,已经投资了很长时间,可以说是老一代的股民,最老的那一代,我姓梁。
我是头一次开这种会,首先我听了大家的发言,特别是各位律师所讲的话感到很受鼓舞,大家很真诚、很理智、旗帜鲜明地支持我们中小投资者,我作为一名中小投资者在这里想各位律师表示感谢,向主持人以及和讯网表示感谢!
下面我介绍我的投资过程,主要是8月16日那天。到目前为止在股票市场进行交易的主要是两大类,一是机构,二是中小散户。机构交易特别是券商都用量化程序进行交易,包括光大在内自己很少做手工上的操作,都是给计算机一个指令以后,用计算机去计算,在什么点位控制卖,什么点位控制买。现在根据美国成熟的一个交易办法,这种计算是用高频交易,甚至于在1分钟之内做很多笔,他们就是因为这种方式本身有很大的技术漏洞才导致这次事件的发生。
作为中小投资者,我们没有这种量化交易条件,首先没有这种软件,买不起几十万、上百万的软件;买了之后我们也不会用。所以,大部分中小投资者,可以说几乎全部都是手工操作,人工操作,人工下单,我定一个点位买卖。据说这次被中枪的人都是股市里最活跃的中小投资者,因为这些投资者里大部分都是一些死账户,不是被套就是出局;还有一部分是买了以后等一等,股票仓位可能也比较大,他们在“8·16”里也不会轻易地动,动的是自认为水平不错的,反应很快的投资者,最活跃的一批人他们去动,我指的是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另说,因为期货市场是T+0,不知道我们有没有做期货的投资者过来,我想过来的人可能也很少,因为T+0既要时刻盯盘,现在又是交易时间,他未必能来。
我是这么考虑的,8月16日上午11点多瞬间期货那边先动的,1309合约先动,之后这边也动,而且是大动,不是一般地动,一动之后我们当时就考虑两个原因:第一,是不是他交易系统出毛病了,因为动得实在太大了;第二,有极为重大的利好,这个极为重大的利好是我们一般人所不知道的,基金、机构们基本也不知道,只有最亲近政府的人才知道。当时我在观察,突然拉起来之后跌下来了,以为出了什么故障;没下来多少的时候第二波紧跟着就上去了,随着没有第一波的高度拉得也是很凶猛的,我们中小投资者也会有机构量化跟进盘,我不知道他们怎么操作的,也进去了。
我们看单个指标和成交量,就认为这肯定是第二波再起来的时候有重大的利好,在网上一搜是三条,这三条你们都知道,我就不说了。而且这三条每一条看起来都不是很频繁的,想着这回是不是考虑该进了,因为像我们比较敏感的人,手里时刻有一笔钱准备扑进去做短线。到了中午,网上议论纷纷,我重点看的是大智慧(601519,股吧)里的一个视频节目,那个视频里几位嘉宾也是群情振奋,说怎么回事,把正常节目也打断了,突然宣布上交所出消息了,说上交所的系统正常,造成这种波动是因为投资者的正常投资行为,好像是这么个意思,是不是原话我记不大清楚了。
这就给我们一个非常大的误导,上交所那边没什么问题,而且是“正常的投资行为”,正常的投资行为意味着里面没有什么违规的事情。既然这样的话我肯定跟进,因为上交所的机械故障已经排除了,那就是重大利好,毫无疑问。因为一般券商、基金没这么大的力量,也没有那么大的胆量,这种判断是符合常识和理智的。这种情况下我就开始买单,在上午还没有结束交易的时候开始买单,当时想买谁啊。如果是重大利好,股票市场最先受益的,根据我的经验肯定是券商股,成交量暴涨,交易会非常活跃,而且券商的利好也频出,我就想着买这个,正好这个时候,视频里也这么说,如果这个事情是重大利好的话,首先受益的是券商。
主持人:这可以起诉大智慧。
投资者老梁:能不能起诉各位专家和律师来研究,我是提供素材。8月16日下午我买了三只券商股,在刚开盘之前全买进去了,瞬间一开盘全部成交,我只是做股票,没有做期货。股票市场T+1,我只能看见它最高位买进去,接着一点点往下走,没办法,束手无策,证监会规定我只能T+1,股指那边可以T+0,无论是对冲还是套保,反正他们跑了,当然也有倒霉的。我一个朋友是做股指的,在上午那一瞬间他自己设了一个做空止损位,到那个止损位就给打破了,他只能出局,那就是赔了。你说做股指的有没有爆仓的,现在听起来没有爆仓的,但自动止损和人工止损的有一批人。我作为投资人只能眼睁睁看着它往下走,到收市的时候我三只券商股平均跌幅8.5%。
主持人:买了多少金额?
投资者老梁:7位数。
主持人:买的股票是什么?
投资者老梁:宏源证券(000562,股吧)、方正证券(601901,股吧)、海通证券(600837,股吧)。
到星期一的时候,像我们这种算老股民了吧,知道这种情况是突发的利空,不管赚还是赔一律斩仓,就怕越陷越深,星期一又斩仓,平均赔了百分之三点几,整个过程连手续费大概赔了12%左右。像我这样的不知道有多少,但肯定有。
就是这么个过程,原来想这都是交易行为,风险自付,现在看起来自己的维权意识还不够,像这样的事情如果多请教律师和法律界的朋友,我们会得到对于自己权益最好的保护,所以,在此表示感谢。我本人也委托杨律师来替我处理这件事情。
谢谢!
宋一欣:证券法需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体系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表示,《证券法》要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体系,目前有保护基金体系的,要设立证券交易风险基金,证券交易公司的结算风险基金以及为证券公司破产服务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如果光大证券赔不了,既然这是交易事件,应该拿出来赔。
文字实录:
宋一欣:梁先生这个话我听了之后(感到)很悲哀,想起苏东坡的一首诗“谈笑间强弩灰飞烟灭”,我自己感受非常悲哀,在“乌龙指”的一瞬间,大批财富瞬间有没有了,灰飞烟灭。我的第一个感受,交易所真不能免责,是不是要赔偿是另一回事,但不能免责,交易所应该向前提受害的投资者到道歉,向证监会呼吁,否则无以面对证券市场。投资者在光大证券事件是不是可赔的呢?我认为是可赔的,第一要等证监会的处罚决定,第二要等一等证监会可能会在近期出台赔偿方案,我们几个律师已经写了呼吁书,希望中国证监会督促光大证券设立赔偿基金。
《证券法》上还要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体系,目前有保护基金体系的,要设立证券交易风险基金,证券交易公司的结算风险基金以及为证券公司破产服务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如果光大证券赔不了,既然这是交易事件,应该拿出来赔。我查了,这个基金到底多少钱,什么功能,怎么运作一概没有信息,我认为这个信息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一样,都应该公开。亚新客车事件的时候我就提出,亚新客车事件应该用证券交易所的风险基金来赔,没有赔,今天这个话题又提出来了。
还有证券结算登记公司的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的基金,据说现在有380亿,昨天大家提出来,拿了这么多钱,对中小投资者赔了多少?好像没有一个人赔。撇开过去的问题不说,具体地我也希望陶律师能把我的意见带回公司。
第一,除了为证券公司破产服务的功能以外,应该变成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受害者的赔付基金。这是基金体系里下一部分。
第二,由于违法导致上市公司破产的时候,受害的投资者可以救济,比如蓝田股份、久发股份这些投资者应该得到合理的救济。
第三,证券市场出现重大的事件,比如“乌龙指事件”这笔基金应该作为后续补充的保障基金。
陶雨生:乌龙指相关责任人或负刑事责任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表示,乌龙指事件中做出决策,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管理层人员,决策层人员或将负刑事责任,因为《证券法》第76条规定,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以维权,首先定性是准确的,但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以下为文字实录:
陶雨生:关于内幕交易定性的问题,我认为这个定性是准备的,8月16日市场反映的情况来讲,有人认为是新的一轮行情,大家对会议上传出有力度政策的期待,绝大多数都不知道这个情况,只有光大证券和上交所两家知道了这个市场发生了什么事情,当然这是内幕信息了。光大证券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采取转换ETF,卖出期指增加空单的交易行为显然是一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我认为这个定性是准确的。
现在我们没有看到证监会对这个内幕交易行为进一步的处罚措施,仅仅看到了行政处罚责任,按违法行为来讲它至少要承担三方面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对做出决策,实施这些内幕交易行为的管理层人员,决策层人员会不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是我们现在需要关心的一个问题。因为内幕交易,《证券法》第76条规定,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以维权,对于这一点也没有新的进展。所以,我认为首先定性是准确的,但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杨兆全:三类受损投资者应积极索赔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罗列了三类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的受害者。第一,当天追涨的投资者,第二,买入和证券类股票相挂钩的投资者,第三,几个期货品种合约的投资者。
以下为文字实录:
杨兆全:这次受影响的我分为三大类:
第一,当天追涨的投资者,尤其是涨幅特别大的股票投资者,涨了8%—10%还能进去买的,这个事情公布之后股票价格恢复到常态,损失5%—6%甚至更多的是一批人。
第二,和证券类股票相挂钩的。首先是光大证券投资者,不管当天买的还是以前持有的,以及买了其他类股票这些投资者为什么有损失呢?是因为“光大证券事件”出现以后,整个证券市场对证券类投资公司的信心产生了动摇,把他们的市场估值给降低了,市场也确实跌了大概20%的幅度,这些人可能以前就持有证券类的股票,就是因为光大证券自身失误行为让所有证券类股票价值下跌,这些人也是受害者。
第三,刚才提到的几个期货品种合约的投资者也是受害者。法律关系上不太一样,期货指数就属于内幕交易的受害者,同时、反向等等,因为他做的是同样一件事情。买的股票大幅上涨跟风的这些人损失要能赔偿的话,那应该就属于操纵市场,因为光大证券操纵行为,让这些投资者对市场产生了误判,高价买入了。
证券类投资者可能当天并没有买卖行为,但因为光大证券的漏洞,让社会对证券类股票的估值产生了动摇,他们本身叫躺着中枪,什么事情没做股票就下跌了,这个行为本身就是因为光大证券的错误行为,这能不能索赔?可能法律上比较难界定,它实际上是属于某个公司的自身经营产生了问题,违规经营或经营中的错误、失误而产生了问题。
宋一欣:这又涉及到《证券法》的修改问题,“乌龙指”这样的事情是我们控制风险造成证券市场大幅度异常波动,造成投资人损失应不应当赔,这实际应该是《证券法》需要讨论的问题。
杨兆全:举例来说,这次是光大证券员工自己的行为,让公司的价值贬低了。也有一些情况,比如他们公司某个人出去签合同,一不小心被别人骗了,签了无效合同,损失巨大。这么大的损失当然造成股票价格下跌,这种情况下股民是不是可以索赔,好象也是有争议的。经营性行为造成公司股价下跌需不需要索赔目前也是存在问题的。目前要求索赔的大概在这三个范围之内。如果说严格按照常规理解,只有《证券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才能赔偿是那三大类。再进步一点,只有最高法院出了司法解释才能够赔偿,如果按这样的理论,除了期货以外,其他这些人可能都不能得到赔偿。法律并不只是《证券法》,如果涉及侵权以后,《证券法》没有规定的,侵权方面也可以承担责任。因为其他原因产生侵权我想也应该纳入到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里。比如当天误操作行为让股票市场,让其他投资者产生了误判,这部分如果说从《证券法》上找不到依据的话,应当从其他法律找到赔偿的依据。
潘修平:交易所在乌龙事件中完全没有责任
北京海拓律师事务所潘修平表示,交易所在这个事情是完全没有责任的,投资者了解交易所是干什么的,交易所只是个交易平台,制定了一套规则和软件,大家来进行交易,不能对它进行过多的苛求。
文字实录:
潘修平:我的观点和前几位律师都不一样,我们也在探讨,我认为交易所在这个事情是完全没有责任的,我们要了解交易所是干什么的,交易所只是个交易平台,制定了一套规则和软件,大家来进行交易。我们不能对它进行过多的苛求,打个比方,它相当于储值卡,一脚把那个踢伤了是对之间的问题或裁判(证监会)来判断这个问题,踢伤之后要调查。第二我们要看他的反应速度,发现这个量之后应该和光大证券核实,核实之后做出停牌决定已经很快,对他不要做过多的苛求。
每天市场上的传闻很多,真的也有,假的也有,每天都有,历史上大涨大跌不只这一次,在6000点出现大单交易的也有。对交易所应该采取包容的态度,不能听风就是雨,最近的是前几天跌到“鸦片底”1800点的时候,不知道什么原因,说是“钱荒”等等,如果不让它跌,交易所采取措施让它在多少点停住是不可能的,我们也要考虑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软件速率,每个股民的数据瞬间形成,如果到时候真的停止交易,都不大可能,我们要考虑到这些技术上的措施和原因。
我们国家设定了涨停板和跌停板制度,就是担心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下跌停了,拦腰一半怎么办,所以,涨停板涨到10%停了,不交易了,另外也跌到10%停了,信息需要时间消化和处理的,今天停了,收盘了,收盘以后这些信息是真的还是假的才足以核实。上交所哪些人你给他赋予这么大的职责,他们也没那么大的能力做这个事情。
薛洪增:证监会正式处罚决定公布后胜诉把握更大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洪增表示,为了增加胜诉可能性并降低风险,还是等证监会的处罚结果出来以后再起诉胜诉的把握更大,正式结果可能不会太迟,如果要提起诉讼可多等几天。
文字实录:
薛洪增:如果从起诉角度讲应当是没有问题的。我认为投资者起诉不是目的,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什么人起诉,我认为最终可以看看起诉之后能不能获得赔偿,而不是走过场。哪些人起诉,哪些人追适合起诉,因为诉讼是有风险的,在起诉之前这个风险应当有预测和预知,而不是盲目地去起诉,在这个问题上,从降低诉讼者风险角度上讲,更有胜负把握角度上讲,我认为起诉原告不宜范围太大。范围太大,人太多往往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涉及到560个股票和合约以及投资者席座,那么金额会有多大,如果上百亿、几百亿,那不光是法院的事儿,可能当地政府、中央政府对这个事儿都很关注,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证监会认定这是内幕交易,我们应当按照内幕交易的法律关系和规则来确定它的适合原告。所以,还是50ETF、180ETF、IF1309、IF1312属于适合的原告,正好在那个品种交易的,也在那个时间。如果认定是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那么投资者和股票就更多了,可能560只股票还要多。我认为现在还有点早,等到证监会出正式决定书以后,根据处罚结果来认定比较合适。
现在按民事诉讼法,有人可以诉讼了,不是不可以。但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奚晓明院长的讲话,我们为了增加胜诉可能性,降低风险角度来讲,我认为还是等着证监会的处罚结果出来以后再起诉胜诉的把握更大。估计这不会太迟,提起诉讼也不在乎这几天。
客服电话:0571-87987301 传真:0571-85096391 客服邮箱:hunanshanghui@163.com
版权所有:杭州湖南商会 Copyright©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