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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刊发薄熙来案庭审纪实

新华社刊发薄熙来案庭审纪实

财经信息  发表时间:2013-8-28 13:41:47   点击:841

  新华网济南8月27日电(记者霍小光 杨维汉)国徽高悬,法庭庄严。2013年8月22日至26日,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一百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期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新闻发言人,向庭外的新闻记者介绍情况,并通过官方微博及时发布了庭审情况。

  庭审进行时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大的一间审判庭—第五法庭内,112个旁听位置座无虚席。8月22日上午8时43分,审判长、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旭光敲响法槌,宣布开庭。被告人薄熙来被法警带入被告席。他驻足转身,向旁听席投下一瞥。

  被告人薄熙来,1949年7月3日出生,山西省定襄县人,曾任大连市市长、市委书记,辽宁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省长,商务部部长,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等职务。2012年4月10日,鉴于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停止薄熙来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并由中央纪委对其立案检查。同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决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罢免了薄熙来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决定逮捕。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于2013年4月10日以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移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25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薄熙来涉嫌犯罪提起公诉。

  9时10分,在审判长当庭告知当事人庭审过程享有的诉讼权利后,法庭调查开始。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增胜等4人,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杨增胜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单独受贿和共同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058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公诉人指出,起诉书的指控是根据大量事实证据得出的结论。

  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被告人薄熙来对起诉书指控涉嫌犯罪的事实作了陈述,对指控予以否认。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别讯(询)问了被告人。证人徐明、王正刚、王立军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公诉人当庭播放了检察机关询问证人唐肖林、薄谷开来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亲笔供词,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分组进行了举证。控辩双方针锋相对,进行了对抗性质证。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没有提出否认指控事实的证据,陈述、辩解中还存在许多相互矛盾的地方。法庭对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发言申请均给予了许可,保证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充分时间发表意见。薄熙来当庭表示,感谢审判长公平公正,法庭审理是人道的、文明的。

  法庭调查结束后,经审判长许可,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意见书中指出,在几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薄熙来不仅对有大量确凿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予以矢口否认,而且连自己庭前亲自书写的材料和亲笔供词也予以推翻;对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仅承认自己有错误、负有责任,但同样不承认犯罪。这足以说明其拒不认罪的态度。

  公诉人强调,犯罪事实是客观的,并不随被告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认定犯罪事实,是以全案证据为依据,而不是以被告人的口供为依据。公诉人向法庭提出,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又拒不认罪,被告人没有自首、坦白、检举揭发的情节,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薄熙来在法庭最后陈述时表示:王立军叛逃在中外形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党和国家带来了影响上的损失,我在这个过程中严重误判,深感愧疚,但没有滥用职权之心。起诉书对我贪腐的指控是严重失实的,我没有管好家人和下属,我有大过。我自知我是很不完善的人,我主观主义,脾气暴躁,我有严重的过失和错误,我深感治家无方,给国家造成了不良影响。我诚恳地接受组织的审查,也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过去16个月,办案部门工作人员对我的生活是照顾的,谈话文明,多数人有素养,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是有压力的。这次审判,让控辩双方都有机会充分发表意见,还有微博传送了信息,使我对中国司法的未来增添了信心。

  8月26日13时04分,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休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案审理结束,择期宣判。

   涉嫌滥用职权

  2012年1月至2月间,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害英国公民尼尔·伍德一案(“11·15案件”)被揭发、王立军的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职务被免、王立军叛逃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这一连串事件背后,作为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的薄熙来,又有哪些所作所为?

  起诉书指控:薄熙来“违反规定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

  “打”--

  2012年1月28日,薄熙来听取了王立军关于薄谷开来涉嫌杀人的汇报。次日,他斥责王立军诬陷薄谷开来,打了王立军耳光并摔碎茶杯。

  在法庭上,证人王立军回忆了当时的场景。王立军称,薄熙来对我进行打骂,实际上是用暴力进一步表明自己的态度,不让我继续对“11·15案件”进行调查。

  当时也在场的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郭维国的证言印证了王立军的说法:薄熙来把我也叫去,还当着我面打骂王立军、摔茶杯,也是在做样子给我看,目的是要震慑我,好让我别再说出薄谷开来有杀人嫌疑这样的话来。说白了,薄熙来就是用他的权力阻止公安机关继续对“11·15案件”进行侦查。

  “查”--

  法庭调查显示,在打完王立军当天,薄熙来根据薄谷开来的要求,同意由时任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吴文康对根据王立军授意以辞职信方式揭发薄谷开来杀人案的“11·15案件”承办人王智、王鹏飞进行调查。

  王立军叛逃后,按照薄熙来的要求,重庆市公安机关对王鹏飞进行审查,并以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经薄熙来提议和批准,重庆市委组织部取消了王鹏飞重庆市渝北区副区长候选人提名人选资格。

  “免”--

  2012年2月1日下午,薄熙来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按照薄熙来的要求,市委组织部于次日宣布了该决定。

  薄熙来在法庭上说:在这个问题上我考虑得不慎重、有失误。现在一直说我免掉王立军局长的职务,这是错误的,我只是调整了王立军的分工,让他负责工商、教育、科技,我绝无贬低他的意思。

  审判长问:被告人薄熙来,你刚才所说的意思是,你对王立军是调整分工,不是免去他公安局局长的职务,是这样的吗?

  薄熙来答:我确实是免掉了王立军的公安局局长职务,但这是一个调整分工的过程。

  公诉人出示的书证表明,中央规定,地方党委决定任免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征得上一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同意。相关证人证言指出,在有几位同志提醒的情况下,薄熙来仍旧违规、越权决定免去王立军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

  王立军、王智、王鹏飞等人在证言中均指称,薄熙来当时作为重庆市主要领导,在有人向其揭发其妻涉嫌杀人后,非但不要求对“11·15案件”重新调查,反而采取一系列手段阻止继续查办案件。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2012年2月6日王立军叛逃后,薄熙来纵容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薄谷开来参与王立军叛逃事件的研究应对,并同意薄谷开来提出的由医院出具王立军精神疾病诊断证明的意见。2月7日,薄谷开来和吴文康协调重庆有关医院出具了王立军“存在严重的抑郁状态和抑郁重度发作”的虚假诊断证明。2月8日,薄熙来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消息。公诉人指出,这些行为造成的后果,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严重质疑,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就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进行质证的过程中,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提出,王立军、薄谷开来等证人与薄熙来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其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存在疑问。薄熙来还表示,滥用职权行为跟自己无关。

  公诉人认为,王立军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一致且与其他证人证言、书证相互印证,真实可靠。

  公诉人指出,一系列证据证实: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和不正确履行职权,是导致“11·15案件”不能及时依法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庭审前后

  8月26日上午,控辩双方展开法庭辩论。11时许,经薄熙来本人同意聘请的辩护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贵方、王兆峰开始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说,被告人在庭前告诉我们,他依赖我们,相信我们,相信我们的职业忠诚和职业能力。

  庭审结束时,李贵方在法庭内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他表示,庭前,我们依法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复制了相关证据,并20多次会见被告人,就辩护思路等与薄熙来充分交换了意见。在这几天的庭审中,我们主要是围绕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和相关诉讼程序,进行辩护。特别是对被告人和我们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一些问题,我们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我们相信,法庭能够在充分重视和听取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据记者了解,在案件侦查阶段,办案人员调查了97名相关当事人和知情人员,掌握了大量证据,并依法告知薄熙来有权委托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提讯了被告人,既注意收集有罪供述,也对其合理辩解依法研究认定。检察机关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安排专人为辩护人查阅案卷提供了帮助。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7月25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及时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依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8月14日,合议庭组织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的管辖、回避、公开审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8月18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就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发布公告,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送达了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

  济南市天桥区居民孔祥英说,我是第一次旁听涉及高级别官员案件的法庭审理。通过旁听庭审,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案情。薄熙来曾经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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