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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期内民贷利率或市场化

财经信息  发表时间:2012/11/21 10:32:36   点击:1058

  《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近日已起草完毕,参与制定该草案的一名负责人透露,草案对民间借贷利率、个人放贷行为是否合法等做了细致规定,并提出“3个月内的民间借贷利率应当市场化”。

  制定于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者认为,该《意见》已提出民间借贷不得超4倍的是“同类贷款”,“目前银行实际的最短贷款期限为3个月,往上为半年、一年等。而基本不存在3个月以下贷款,因而3个月以下周期的利率也不存在。”

  他认为,就此也应认为“民间借贷所谓‘同类’贷款利率也应当针对3个月以上、有可比性的同类贷款周期的贷款项目,譬如半年期的民间借贷同类应是半年期的银行贷款。”

  上述负责人表示,草案更多站在民间融资规律角度来设计条文,客观来讲正常民间借贷的融资利率不大会超出4倍。“但民间借贷部分是过桥式的,很多周期不超过1星期,其利息也会偏高。”

  他说,目前法院等在认定这种过桥贷款利率时,通常会将短期利率换算成年利率,再认定其是否超4倍。“这显然不符市场经济规律,过桥资金可能承担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效用很大,双方都承受了比相对长期贷款更高的风险。”

  他表示,草案中已提到了3个月以下民间借贷利率应当市场化。

  据悉,该草案共9章117条,涉及总则、民间借贷、私募融资、民间融资组织、民间融资服务、民间融资行业协会、民间融资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目前,该草案已进入浙江省人大立法论证阶段。

 

原文来源于《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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